问题 | 民法典关于担保承诺书合同的规定 |
释义 | 担保承诺书合同无金额有效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3条,如果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则具有法律效力。保证人在保证期间结束后一般不再承担责任,除非约定或连带保证。一般保证需债权人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连带保证则需债权人在期限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约定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限视为无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后六个月。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担保承诺书合同没有金额有效吗 担保承诺书没有载明金额,如果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后面可以进行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内容】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二、保证期间过了,保证人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首先,一般情况下保证人在保证期间经过之后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可以和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在约定或者规定的六个月的保证期间,没有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原因在于一般保证中有先后之分,债权人必须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之后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 连带保证同样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没有在约定和规定的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此时的债务人和保证人并没有先后之分,债权人需要积极的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保证人为了减轻自己的责任,订立保证合同时会约定早于或者主债务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限,这种情况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六百八十四条,如果担保承诺书没有载明金额,但当事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保证人在保证期间之后一般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除非债权人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请注意,保证合同中约定早于或主债务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限视为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