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规定,撤回电子合同要约的方式可以是明示或者默示的意思表示。撤回的通知应该在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对方。一般情况下,意思表示应该以明示的方式进行。 法律分析 《民法典》规定电子合同要约撤回的方式是以明示或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意思表示一般应以明示方式作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意思表示的撤回】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撤回】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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