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风险提示: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