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3、理清举证的目的与内容。举证的目的是用证据材料证明行政行为在实体下、程序上,适用法律上的合法性。而各个证据材料的内容是不尽相同的,有的是综合性的,有的是单一性的,有的是实体方面的,有的是程序方面的。应诉人员应当按照各个证据材料的内容通过说明证据名称、证明对象,并将证据材料分类、分项,又将证据材料有机结合起来,通过证据还原案件的事实真象以及作出行政行为的全过程。 4、反击有力,力求主动。这主要是针对质证而言。质证是行政诉讼的中心环节,法庭调查的重要步骤。质证也是围绕着证据“三性”而展开,为法庭辩论打基础。质证一般经过三个步骤:先由被告举证,说明证据的内容、目的,再由原告辨认,并提出意见;再由双方进行辩解。在质证中,应诉人员应当及时抓住原告的质证意见展开攻防,做到“早准备”、“抓重点”、“攻弱点”、“补漏洞”、“争主动”的技巧,言简意赅,有力反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八条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特定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单独或者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补偿诉讼的,应当有具体的赔偿、补偿事项以及数额; 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供明确的文件名称或者审查对象; 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应当有具体的民事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