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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仲裁会留记录吗
释义
    肯定是有记录的,所以申请劳动仲裁后会有记录吗答案是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是不会记录到档案内。劳动者正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不会影响以后的就业等。并且,目前找工作,入职的时候,企业也不会查档案。也只有考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的时候,可能会查档案。
    一、取保候审后对儿子当兵有影响吗
    取保候审后对儿子当兵可能会有影响,取保候审过,没有被判刑罚,说明最少是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这样的情况,不会影响子女什么的。不会记入档案的。“案底”一般是指有犯罪记录,即有案底,有前科。违法记录对当事人今后生活影响不大,犯罪记录对当事人及子女就会有所影响。
    取保候审期间,司法机关传讯犯罪嫌疑人没有规定具体时间,也无规律,根据案情需要传讯。《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证。
    二、开除会不会影响找工作?
    公司开除后,对以后找工作其实没有什么影响。被一个公司开除,并不会留在档案里面,只有自己去面试的时候不说,没有任何人会知道。但是有时候的开除,也是要看个人原因。若是自己的行为上有过失,不得不让公司开除,那么这样的人肯定是人品出现问题,去哪里上班都是会因为自己的人品而受到影响。一、被开除的员工,不一定是自己的错被开除的员工,不一定是自己的错。有时候一个公司,如果觉得员工太多,需要付出的成本变得越来越高的时候,这个时候,就会想着如何辞退部分的员工。但这些员工遇到这样的事情,会感觉很不公平,但是有不得不去接受。二、被开除的后果,不会备案被开除的后果,不会备案。被开除,并不是犯罪,不会点点滴滴都记录在案。所以,对于这样的后果,完全不用担心自己开除被其它公司知道。但是被开除的的原因,自己是需要清楚。如果是属于个人原因而导致的开除,就一定要调整好工作态度。三、不要因为被开除,而影响自己再次就业不要因为被开除,而影响自己再次就业。无论是什么原因所导致自己开除的,都不要过分的去计较。开除本身就不是一件好事,若是自己计较,那么找什么工作自己都是不会满意。唯独能够做的,就是正视开除的后果。如果一家公司恶意的辞退,作为员工是有权利要求赔偿。但是在提出赔偿之前,一定要与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如果不是劳动者发生很大的错误下,是不能辞退任何一位劳动者。本身作为员工的,全心全意付出自己的劳力,反而被辞退,这样的后果明显的不公平。
    三、犯刑事案件对本人有什么影响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旦承担刑事责任就意味着我们平常所说的有案底了,会对自己以及自己的家庭成员产生影响,比如,在就业时,有很多国有单位可能会不录用,在征兵、考公务员时也会产生影响。
    犯罪的案底不会消除,会伴随着个人一辈子。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会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查询都不会被提供。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四)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第十二条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
    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拒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消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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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9:3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