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全域迁移条件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办事规程: 1、被申请人自愿到我市落户 2、被申请人符合我市入户政策 3、具备与申请理由相对应的申报材料 (二)所需材料: 前置条件:本市居民可在本人及直系亲属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登记户口;有多套住房的,可选择其中一套登记入户;实行一房一户登记原则,原产权人及户内成员将户口迁出后,可登记新产权人及符合迁入条件人员的户口。 1、迁移人员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16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 2、入户地居民户口簿及户主居民身份证(入户地已有户口的提供)(原件); 3、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不能反映亲属关系的提供)(原件); 4、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 5、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 6、16周岁以上人员提供1张1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标准照片。 (三)收费标准: 居民户口簿首次办理免费(丢失、损失、补发6元/本) 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川价字非[1996]132号《关于启用新的居民户口簿收取证照工本费的通知》 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川价字非[1994]230号《关于调整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的通知》 (四)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当场办理 (五)办事机构: 入户地的区(市)县公安局办证中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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