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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般套路贷出资人犯法吗?
释义
    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具有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提供资金、场所、银行卡、账号、交通工具等帮助等情形的,可以认定的共犯。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多人共同实施“套路贷”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所参与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但刑法和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介绍被害人“借款”的;
    (2)提供资金、场所、银行卡、账号、交通工具等帮助的;
    (3)出售、提供、帮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4)协助制造走账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的;
    (5)协助办理公证的;
    (6)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
    (7)协助套现、取现、办理动产或不动产过户等,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
    (8)其他符合共同犯罪规定的情形。
    一、如何认定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3、起主要作用,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实施犯罪行为,而且其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或是事前拉拢、勾结他人,提起犯意,出谋划策的教唆犯。
    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是指:
    (1)虽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对整个犯罪的预谋、实施和完成,所起的作用不大;
    (2)只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创造便利条件、提供帮助。如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排除犯罪障碍、看风、转移赃物等。
    4、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区分主、从犯。若他们的地位和作用一致或相当,则均认定为主犯。
    5、在共同犯罪中,数名被告人互相推卸罪责,其它证据又不能确定他们之间地位和作用大小的,应认定他们在共同犯罪中起同等作用,不分主、从犯。
    6、同案人在逃,从现有证据证实已抓获的被告人确实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如看风、转移赃物等)的,应认定为从犯。
    同案人在逃,抓获的被告人供称只参与看风、转移赃物等次要或辅助作用,又没有证据证明其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不宜认定主、从犯,但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7、刑法分则对主犯另设处罚规定的,应依照刑法分则条文处罚。不应重复刑法总则关于主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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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12:3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