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婚后怀孕期间男方提出离婚的,不属于《婚姻法》第34条规定的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范围。《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但一般认为所谓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包括:1、女方怀孕系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第2、女方小产后,身体健康已恢复的;第3、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第4、一方对对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