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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什么?
释义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被侵占财产的所有权属性。本罪犯罪对象的法律属性主要是指被侵占财物的所有权属性。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本单位财物”仅指本单位具有所有权的财物;另一种观点认为,“本单位财物”还应包括由本单位实际控制或管理使用的他人所有财物。
    从法条词义理解,其中“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属性并没有予以明确。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本单位财物”不仅包括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还应包括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本单位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因为从民法角度考察,如果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了这些财产,行为人所在单位就应对财产所有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实质仍是侵犯了本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因此,对本单位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他人财物仍属“本单位财物”的理解,符合立法原意,也满足惩治犯罪的现实需要。
    从财物的自然属性看,本罪的犯罪对象可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其中,有形财产是指占有一定空间,为人的感官所能感觉到的财产。有形财产可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其中动产作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刑法理论中没有分歧;但不动产能否成为犯罪对象,传统的观点一般持否定态度,其主要原因是“财物”一词含义模糊且具有明显的动产色彩,但不动产作为职务侵占犯罪的对象,在司法实务中已是不争之客观事实。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所在单位房产等案件时有发生,这就足以说明职务侵占对象包括不动产,如果仅仅限于动产,就难以惩处此种类型的职务侵占犯罪行为。
    一、职务侵占公安可以受理吗
    公安局是可以受理的,因为职务侵占罪是所有的公诉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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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8:2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