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屋建筑物的补偿,以有关房地产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为计算标准。因历史原因无法取得房地产证、土地证的,按实际计量确定。房屋建筑物的价值一般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委托评估公司,由评估公司按照有关评估技术标准确定房屋建筑物的实际价值。拆迁补偿的对象是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开放空间和净土地的补偿没有统一的规定。集体土地上建筑物的拆迁没有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标准和计算方法该条例并没有统一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进行规定。在法律实践中,补偿的标准、依据常常由市一级地方政府以政策性文件规定,各地补偿标准不同,计算方法也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