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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破产如何处理债务
释义
    公司破产债务怎么处理
    答:公司破产债务可以进行重整和清算。公司的重组债务可以根据重组方案的约定进行处理。公司原来的债务会由重组之后的公司进行继承,不过这个是可以在收购重组之前和债权人就此项进行约定的,双方可以通过商讨达成一致通过的协议,从而降低债务人负债的金额。公司破产,该协议对于双方都是有好处的。
    一、公司重整前债务要还吗
    合法的债务是需要清偿的,公司重组是要对债务进行清偿的,公司重组前的债务由重组后的企业继承。破产重组,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法律允许由同一个企业的管理层向债权人提出一个重组方案,延期归还债务,停止发放股息。通常,债权人们不得不同意重组方案。因为,一旦立刻让企业破产,实施财产清算,企业的财产可能所剩无几,而经过重组以后,企业有可能度过萧条期,产生出丰厚的利润。面对这两种选择,债权人很难不让步。但确切的是债务需要偿还的。在目前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式下建立企业重整立法的现实意义是避免企业破产并给其以复兴的机会。从而产生一种企业淘汰方式的资产重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二、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涉及到哪些方面?
    1、业务重组,是指对被改组企业的业务进行划分从而决定哪一部分业务进入上市公司业务的行为。它是企业重组的基础,是其重组的前提.重组时着重划分经营性业务和非经营性业务,然后把经营性业务和赢利性业务纳入上市公司业务,剥离非经营性业务和非盈利性业务。
    2、资产重组,是指对重组企业一定范围内的资产进行分析整合和优化组合的活动。它是企业重组的核心。
    3、债务重组即负债重组,是指企业的负债通过债务人负债责任转移和负债转变为股权等方式进行重组的行为
    4、股权重组,是指对企业股权进行调整的行为。它与其他重组相互关联,甚至同步进行,比如债务重组时债转股。
    5、人员重组,是指通过减员增效,优化劳动组合,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的行为。
    6、管理体制重组,是指修订管理制度,完善企业管理体制,以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行为。
    三、债务重组相关知识
    1、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是:
    新准则在对债务重组的定义中增加了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这一前提条件,并指出债务重组是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新准则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的业务实质。也就是说,新准则要求企业进行债务重组时,必须满足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这个前提。
    企业是否可以进行债务重组,必须首先要求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这可以通过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比较后判断,譬如可以分析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企业资产的质量、企业的利润质量以及企业的增长特性进行判断。显然,新准则在一定程度上抑止了企业随意利用债务重组进行利润操纵的行为,实际上是缩小了债务重组应用的范围。
    2、下列情形不属于债务重组:
    ①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正常条件转为其股权(因为没有改变条件);
    ②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此时应按清算会计处理);
    ③债务人改组(权利与义务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
    ④债务人借新债偿旧债(借新债与偿旧债实际上是两个过程,旧债偿还的条件并未发生改变)。
    3、偿债资产公允价值如何确定
    现行债务重组准则中,对于重组债务以及用于偿债的各种资产或股权的计量一律采用账面价值,而新准则要求根据真实性原则,对用于偿债的各种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计量采用公允价值。在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下,重组后债务(或债权)按公允价值入账。
    譬如,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首先应看其有无活跃市场。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公允价值一般应取活跃市场中的报价,如各类存货。如用于清偿的非现金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企业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如以固定资产进行清偿的,可以采用现金流量折现法估计其价值。
    再如,股权的公允价值的确定。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其应在市价的基础上进行确定。双方应本着自愿、公平的原则,可以采用当月月初的市价、前三个月的平均市价等,并考虑增发后稀释的影响,做适当调整来确定。对于没有市价的公司来说,公允价值的确定应采用股权估价模型来确定。此外,企业是否可以进行债务重组,必须首先要求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七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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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9 21:5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