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同居者分割财产时的一般步骤有哪些 |
释义 | 同居者分割财产时的一般步骤有: 第一步,对全部财产进行清点和估算。 先确定哪些是属于私人财产,哪些是属于共同财产。然后估算出共同财产的价值,并经双方认可。 第二步,确认每一项财产的产权,即搞清每一项财产应该属于谁。 为了共同生活,以及在开始共同生活后,双方会共同购置或拥有一些财产。最常见的有家具、家用电器、房产、汽车、银行存款、股票、期货、债券、艺术品、古董、名贵宠物和花卉等。在共同购置这些财产时,如果双方当时没有做任何约定,从理论上讲,应该这样确认产权:以谁的名义登记、落户的,产权就归谁(如房产、汽车、银行存款、艺术品、古董等)。如果不需要登记的,原则上由谁购买、使用、照顾、保管就归谁。如果是双方共同购买、使用或照顾、保管,而且是不可分割的(如家用电器、家具、宠物等),则应通过协商,决定由一方完整地获得该财产,而另一方则获得相应的价值补偿(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债权、股权、期权、其他财产的所有权、实物等)。不适用上述原则的,则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步,对财产进行合理的分割。 因为产权所反映的状态,并非为合理或真实的状态,双方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产权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分割。具体方法因案而论。 一、离婚经适房怎么分配 关于离婚经济适用房的分配,应视具体情况进行分析:1、若经济适用房是一方婚前购置,以其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该房登记在婚前购房的一方,婚后夫妻共同按揭贷款的,离婚时关于该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归属,先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经济适用房的产权一般判归婚前购房一方,该房屋婚后按揭贷款及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一方可主张分割。2、若经济适用房是双方婚后购置的,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依法予以分割。双方都主张该经济适用房产权的,该经济适用房价值可确定的前提下,法院会酌情优先考虑抚养孩子一方的实际需要、支付另一方补偿款的支付能力等,从而确定该经济适用房产权归属及补偿问题。3、关于经济适用房的分割,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住房性质由经济适用住房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后,方可上市交易。在此前若暂不能确定该经济适用房价值的,法院一般是暂不对该房产进行分割。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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