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警惕网络诈骗,前往公安机关报案 |
释义 | 被骗后可向公安机关报案,保存证据并记录经过,也可向派出所报案。根据《刑事诉讼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嫌疑人,有权举报或报案,被害人对侵犯权利的犯罪也可报案或控告。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都应接受报案、控告和举报,移送主管机关处理。犯罪人自首时也适用相应规定。 法律分析 被骗了之后可以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进行报警,其受骗者尽可能地保存好所有与诈骗分子进行联系的证据,将被骗经过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当作报案材料,也可以到派出所进行报案处理。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拓展延伸 网络诈骗防范手册: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并且远离骗局 《网络诈骗防范手册: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并且远离骗局》是一本详尽指南,旨在帮助读者提高对网络诈骗的警惕性,并学习如何保护个人信息,避免成为网络诈骗的受害者。本手册包含了各种常见的网络诈骗手法和骗局的详细解析,同时提供了一系列实用的防范措施和建议。读者将了解到如何识别可疑的网络链接、避免点击恶意邮件附件、设置强密码、使用多重身份验证等重要技巧。此外,手册还介绍了如何报案和与公安机关合作,以便追究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责任。通过学习本手册,读者将能够提升自身的网络安全意识,远离网络诈骗的威胁。 结语 网络诈骗已成为当今社会的严重问题,我们应该积极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一旦受骗,我们可以向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报警,并保存与诈骗分子联系的证据,以书面形式记录被骗经过作为报案材料。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向相关机关报案或举报犯罪事实。此外,《网络诈骗防范手册》提供了详尽的防范措施和建议,帮助我们提高网络安全意识,避免成为网络诈骗的受害者。让我们共同努力,远离网络诈骗的威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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