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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划拨出让的拆迁赔偿标准是什么?
释义
    行政划拨土地拆迁补偿标准及赔偿方式。拆迁时,划拨土地一般不赔偿,只赔偿附着物。被征收人可获得房屋价值、搬迁、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使用者,但有条件限制。国家可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出让,需适当补偿附着物。划拨土地与出让土地有质的区别,拆迁补偿也不同。拆迁补偿标准因地区而异,与拆迁许可证时点和出让金相关。公民应关注土地政策和流转规定。
    法律分析
    一、土地划拨出让拆迁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1、拆迁对于划拨土地是不赔偿的,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所以只对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赔偿。
    2、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如下:被征收的房屋价值补偿;因征收房屋而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而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二、行政划拨土地拆迁如何赔偿
    1、土地使用权行政划拨是由政府部门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2、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虽然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国家应当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出让。
    3、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也可以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并可依法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归国家所有,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4、好多人都搞不清楚行政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的区别,实际上两者是有质的区别的,而且在拆迁赔偿时也是有区别的。
    5、目前房地产开发用地取得方式主要有两种:国有划拨和国有出让。划拨土地是指开发商在当初获得土地的时候是无偿获取的,没有向国家缴纳过土地出让金;出让土地是指开发商以有偿的方式取得土地,并且根据评估地价的相关比例支付了土地出让金。
    6、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使用期限,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有土地使用年限的限定。如普通住宅的使用年限为70年,商业用房40年,综合用房50年等等。
    7、关于拆迁补偿问题,行政划拨土地,土地所有权还是属于国家的,划拨的时候一般是不用付款的,所以拆迁的时候一般是没有补偿的,但土地转让是需要付款的,但拆迁时也是有补偿的。
    关于划拨土地商业用地拆迁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每一次拆迁的时候才制定的,所以全国各地,每一次拆迁的政策可能都多多少少有些差异,在有些拆迁中,出让的土地补偿金标准会按照拆迁许可证申领的时点计算,所以如果拆迁许可证早于你交纳出让金的时点,就有可能造成补偿金低于出让金。
    我国的土地的所有权虽然是国家和集体的,但是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国的土地的使用权还是归我们公民适用的,此时我们应当注意相关的土地流转或者是土地政策的最新规定等。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总结如下:
    土地划拨出让拆迁赔偿的标准是根据拆迁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于划拨土地,拆迁赔偿一般只针对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赔偿,不赔偿土地本身。而对于被征收的房屋,赔偿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行政划拨土地拆迁赔偿一般是通过政府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费用后将土地交付使用或无偿交付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使用期限限制,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无偿收回并出让。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在拆迁赔偿时有区别,其中出让土地需要支付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标准因地而异,根据拆迁许可证申领时点和出让金支付时点来计算。公民在土地使用权方面应关注相关的土地流转和政策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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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19:5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