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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涉嫌诈骗罪可以挂网逃吗
释义
    涉嫌诈骗罪的嫌疑人可被挂网逃,但需符合逮捕条件且在逃。网逃是指在网上追逃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发布通缉令,在网上发布通缉令有助于早日将嫌疑人抓捕归案。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需满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等条件。律师在诈骗罪审查起诉期间享有会见嫌疑人、查阅案卷材料、申请调取证据和提交辩护意见等权利。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需谨慎,案件调查清楚前不会随意发布。
    法律分析
    一、涉嫌诈骗罪可以挂网逃吗?
    对涉嫌诈骗罪的嫌疑人可以挂网逃,但网上通缉的条件是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且在逃。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五条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二、涉嫌诈骗罪逮捕条件有哪些?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三、涉嫌诈骗罪满足哪些条件算自首?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3、必须接受审查和追诉。
    四、涉嫌诈骗罪满足哪些条件才能移送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五、诈骗案件中检察院审查的内容有哪些?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六、诈骗罪审查起诉期间律师有哪些权利?
    1、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不被监听;
    2、查阅、摘抄、复制案卷证据材料;
    3、申请调取相关证据;
    4、提交辩护意见。
    网逃实际上就是指在网上追逃的犯罪嫌疑人,只要犯罪嫌疑人符合通缉条件,公安部门会通过多方面的渠道发布通缉令,在网上发布通缉令也有利于尽早将犯罪嫌疑人捉拿归案。案件还没有调查清楚之前,公安机关不会随便发通缉令。
    结语
    针对涉嫌诈骗罪的嫌疑人是否可以挂网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只有当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且在逃时,才可以发布通缉令进行网上通缉。公安机关会通过多方面的渠道发布通缉令,以便尽早将犯罪嫌疑人捉拿归案。然而,在案件调查清楚之前,公安机关不会轻易发布通缉令。律师在诈骗罪审查起诉期间享有一定的权利,包括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证据材料、申请调取相关证据以及提交辩护意见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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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0:1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