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1.将本人社保卡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社保卡冒名就医; 2.使用本人社保卡为他人开具药品或实施医疗检查、治疗项目; 3.使用社保卡超量开药、囤药或转卖药品谋取不正当利益; 4.套取个人账户基金,或用社保卡购买日用品、生活用品、保健品等; 5.隐瞒意外伤害原因,将应由第三方负担的费用纳入医保支付; 6.参与或配合定点医药机构套取医保基金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