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构成提供编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要件有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 构成提供编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要件如下: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即可构成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客体为侵犯了我国正常的出入境秩序和我们政府的公信力、客观方面为对出入境证件进行伪造变造和出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编造出境事由、身份信息或者相关的境外关系证明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弄虚作假”。 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出境证件”,包括护照或者代替护照使用的国际旅行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中国公民往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证件,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签证、签注,出国(境)证明、名单,以及其他出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骗取出境证件五份以上的; (二)非法收取费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明知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境的人员而为其骗取出境证件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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