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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招标方发出中标书后不与中标方签订合同应负法律责任
释义
    投标的基本做法:投标人首先取得招标文件,认真分析研究后,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实质上是一项有效期至规定开标日期为止的发盘或初步施组编写,内容必须十分明确,中标后与招标人签定合同所要包含的重要内容应全部列入,并在有效期内不得撤回标书、变更标书报价或对标书内容作实质性修改。 法律咨询:招标方发出中标书后不与中标方签订合同应负法律责任吗 律师: 你好!我司在2011年6月份收到xxx的招标邀请,就其全国几十家分店所用的耗材进行统一招标,我司按其招标书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报价,后经其评标委员会评比,我司于7月1日受邀到其上海总部签收中标通知书。后其转至其它部门处理正式合同事宜,而后至今百安居其它部门仍未就此与我司签订正式合同,后经我司催促并前往上海与xxx公司相关人员接触,其相关人员告之,我司价格比其它投标商高,所以不能与我司签订合同,并将取消我司的中标资格。,请问xxx此理由和行为是否合法,应否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律师回答: xxxx行为是违约行为,你方可要求其履行义务,如造成损失可要求其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招标投标法中有关规定 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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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9:1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