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抚养是否被民政局认可? |
释义 | 夫妻离婚时,民政局承认共同抚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的权利和义务,以保障子女的权益和身心健康为出发点,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等具体情况决定。 法律分析 民政局承认共同抚养。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去民政局办理。协商不成,起诉离婚。民法典确立了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总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决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拓展延伸 共同抚养权的法律地位和民政局的认可程序 共同抚养权是指父母离婚或分居后,共同负责抚养子女的权利和责任。在我国,共同抚养权的法律地位得到了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共同抚养权是父母的共同权利,应当得到民政局的认可。民政局作为行政机关,负责管理婚姻、家庭等事务,对共同抚养权的认可程序包括递交相关申请、提供必要材料、接受审查等环节。具体程序可根据当地民政局的规定而有所不同。民政局认可共同抚养权的目的是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确保父母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责任,并促进父母之间的合作与沟通。 结语 共同抚养权的认可是为了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确保父母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责任,并促进父母之间的合作与沟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民政局承认共同抚养的重要性,作为行政机关,负责管理婚姻、家庭等事务,对共同抚养权的认可程序进行审查,以确保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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