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服务合同的签订注意事项 |
释义 | 和律师签委托合同需注意代理费、代理期限、权限范围、费用承担等。委托合同需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善良风俗原则。民法典中不可约定不可撤销的委托合同,可撤销合同包括基于重大误解、欺诈、第三人欺诈、胁迫等情形。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分析 一、和律师签委托合同需要注意的内容 与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代理费的数额,给付时间; 第二,案件代理期限,是一审终结还是包括二审的代理,是否包括执行阶段; 第三,代理的权限范围。 第四,合同双方是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而非律师本人。 第五,其他费用的承担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人则按约支付报酬的协议。大陆法各国民法对委托合同的限制不尽相同。 二、委托合同订立的原则有哪些 委托合同订立的原则: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善良风俗原则。 三、民法典中约定不可撤销的委托合同能否撤销 民法典中,并不能约定委托合同不可撤销。 可撤销合同包括基于重大误解、以欺诈手段实施、受第三人欺诈、胁迫等手段签下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结语 委托合同的签订需要注意代理费、代理期限、权限范围等内容。委托合同订立的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善良风俗。民法典中约定的不可撤销的委托合同可以根据重大误解、欺诈、第三人欺诈和胁迫等情况予以撤销。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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