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川省毒品案件判处死刑的标准 |
释义 |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当前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严格坚持死刑标准。最高法院对毒品犯罪判刑的数量标准掌握在150克。各省所定标准也不尽一致,大体在100-200克。从我省毒品犯罪实际出发,目前仍掌握在海洛因100克,鸦片2000克。即走私、贩卖、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当前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严格坚持死刑标准。最高法院对毒品犯罪判刑的数量标准掌握在150克。各省所定标准也不尽一致,大体在100-200克。从我省毒品犯罪实际出发,目前仍掌握在海洛因100克,鸦片2000克。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100克、鸦片2000克,可以判处死刑。但数额不是唯一标准,应根据犯罪情节,罪行严重程度,社会危害后果,结合具体案情来把握。 一、贩毒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2、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过失不构成本罪。 3、客观要件。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 4、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二、我国关于贩毒罪量刑标准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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