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是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在三个月至一年的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如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迫他人财产或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产金额等,增加刑罚,确定基准刑。拘留、管制法定基准刑参考点寻衅滋事,情节一般,不造成人员伤害的,为管制刑;适用管制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为拘留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一次定罪,刑期增加一年;每增加一次非定罪或同一次定罪,刑期增加六个月。寻衅滋事造成轻伤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每增加轻伤1人,刑期6个月至1年,每增加轻伤1人,刑期2个月。强迫他人财产或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产,累计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以自我伤害、自杀等威胁、恐吓方法在公共场所、机关等企业事业单位强行引起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或不良影响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