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39条:“劳动者在 试用期 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与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 第一,用人单位如有正当理由,可与试用期内怀孕 女职工 解除劳动合同 。 从《 合同法 》角度来讲,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用工标准,是用人单位购买其劳动力并与其订立 劳动合同 的基础。同样, 劳动法 也考虑到双方的充分选择权,规定了试用期这一制度。在试用期内,只要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即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者是“三期”内受保护的特殊职工。 第二,用人单位与试用期怀孕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 在试用期内,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为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这是完全合法的;如果用人单位以其怀孕为由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认为因其怀孕而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是又没有相关 证据 支撑,那就构成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综合面所说的,劳动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是不能以任何的理由扣克 工资 或者解雇劳动者,劳动者属于弱视的群体专门有劳动法来进行保护,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其中的条约,那么就要赔偿劳动者所有的经济损失,并且还要受到法律的处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