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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服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该怎么办
释义
    【不服仲裁裁决】不服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该怎么办 村民陈某于2003年4月与某信用签订贷款合同向该社借款5万元,于2005年4月到期。合同约定,如果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2005年4月到期后,因陈不能偿还贷款,信用社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理中,陈提出了仲裁人员在审理该案和平常的交往中,与信用社之间有宴请等往来,要求仲裁人员回避,但仲裁委员会未予采纳。该委于同年11月作出仲裁裁决:由陈某在2006年3月前支付5万元及利息给信用社,并承担仲裁费用。收到仲裁裁决后。陈某不服,仍然认为仲裁人员与信用社之间有不正当的往来,影响了公正裁决。经过咨询有关人员,得到的答复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经济纠纷的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这样,陈某感到告状无门。并且,现在信用社已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陈某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然后根据法院的裁定重新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是指民(商)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仲裁通常为行业性的民间活动,是一种私行为,即私人裁判行为,而非国家裁判行为,它与和解、调解、诉讼并列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但仲裁依法受国家监督,国家通过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和遇有当事人不自愿执行的情况时可按照审判地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进行干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根据上述规定和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陈某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六个月内向仲裁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即陈某认为仲裁人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等的证据如果确实,法院会撤销该仲裁裁决的。该裁决撤销后,陈某可以重新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至于信用社已经申请了执行的问题,根据《仲裁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这样人民法院会作出中止裁决执行的裁定,中止执行。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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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5: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