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购房时,若只有一方婚前财产购买,属于个人财产,增值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个人财产不予分割。若夫妻共同购买,属于共同财产,增值部分按比例分割。若是个人财产购买,夫妻共同还贷,需考虑分割原则。 法律分析 购房时,如果只有一方使用婚前财产购买房屋,则该房屋属于购房者的个人财产。不论是婚前还是婚后购买,只要是用婚前财产购买的,都属于个人财产。因此,房屋增值部分属于房屋价值的一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照个人财产原则不予分割。 如果购买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予以分割。此时,房屋增值部分不需要单独列出予以分割。如果是个人财产购买,但夫妻共同还贷,则需要考虑民法典相关规定。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应分割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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