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否撤销网络诈骗立案? |
释义 | 网络诈骗报警立案后,报案人不能撤案,撤案权在公安机关。受害人可与行为人和解。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经批准后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如后续发现新事实或证据,可及时立案处理。 法律分析 网络诈骗报警立案后,报案人不可以撤案,撤案的权利在公安机关。因为网络诈骗立案,说明该诈骗行为嫌诈骗罪。诈骗罪的案件属于公诉案件。但是受害人可以与行为人和解。 法律客观: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拓展延伸 网络诈骗案件的撤销程序及要求 网络诈骗案件的撤销程序通常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要求。首先,被害人需要向相关执法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撤销网络诈骗案件的原因和理由。其次,执法机关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并进行相关调查核实。如果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和证据确凿,执法机关会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撤销案件。在决定撤销时,执法机关会考虑被害人的态度和损失程度等因素。值得注意的是,撤销案件并不意味着对犯罪行为的宽恕,而是基于特定情况下的合法程序。因此,对于网络诈骗案件的撤销,需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和相关要求,确保公正和合法性。 结语 网络诈骗案件的立案与撤案权利分属于不同的主体。公安机关根据相关程序规定,对涉嫌网络诈骗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一旦立案,表明涉案行为涉嫌诈骗罪,属于公诉案件。然而,受害人可以与行为人协商解决,但无权撤销案件,撤案权由公安机关行使。网络诈骗案件的撤销程序需符合一定条件和要求,包括被害人书面申请、执法机关审查和调查核实等。撤销案件并非对犯罪行为的宽恕,而是基于特定情况下的合法程序。因此,在网络诈骗案件的撤销过程中,需遵循法律程序,确保公正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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