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案例】1997年,原告某某唱片有限公司制作发行了《某某卡拉0K精选某某VCD》光盘。该光盘含有包括《某》、《某某》、《某某某》三首MV在内的24首MV。被告某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卡拉0K形式播放了这三首MV。原告以三首MV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被告未经许可予以放映侵犯其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被告认为,涉案的MV只是录制、传播歌词歌曲作品的一种手段,应属于录音录像制品,因此原告不享有著作权。【判决】本案的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原告的主张。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三首MV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凝聚了导演、演员、摄影、剪辑、服装、灯光、特技、合成等创造性劳动,包含了制作者大量的创作,是视听结合的一种艺术形式,因此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原审法院认定涉案三首MV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是正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