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等级划分 |
释义 |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分级标准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第一类: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 第二类: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300万元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 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万~300万元之间。 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150万元之间。 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50万元之间。 第三类: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①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3、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3、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依据《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 第四条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或工程结构损毁情况(自然灾害所致除外),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四个等级;直接经济损失在一般质量事故以下的为质量问题。(一)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二)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特大桥主体结构垮塌、特长隧道结构坍塌,或者大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 (三)较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高速公路项目中桥或大桥主体结构垮塌、中隧道或长隧道结构坍塌、路基(行车道宽度)整体滑移,或者中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 (四)一般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项目中桥或大桥主体结构垮塌、中隧道或长隧道结构坍塌,或者小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水运工程的大、中、小型分类参照《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4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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