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标准如下: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对于因工作、学业等客观原因分居两地,或者一时怄气分开居住的,不构成本项规定的分居的离婚法定事由。《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项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