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按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后,拥有以下权利: 一是职工住房公积金按人民银行规定进行计息。 二是职工住房公积金免缴个人所得税。 三是职工住房公积金免征利息税。 四是可以按规定提取本人帐户内住房公积金。 五是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贷款。 六是职工可以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情况。 七是职工有权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住房公积金的。 一、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有限制的,按照相关规定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一)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2、职工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二、住房公积金哪个部门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代表市政府对全市房改资金进行统一管理。按照“管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负责全市各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并接受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