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投资收益、房屋租金等;但若有证据证明房屋出租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租金收益归个人所有。债券或储蓄利息应归个人所有。购买的财产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仍为个人所有。 法律分析 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得的收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则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依照规定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2、当事人将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由于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等,所得的租金事实上是夫妻共同经营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3、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物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4、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该内容由 赵亚男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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