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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员工恶意病假怎么办
释义
    如果员工请假病假,也就是“泡病假”的,,应该严肃处理:经常出现的一个情况是请假员工实际上没有生病,只是因为不想上班或与主管间的矛盾,通过医院的朋友开出病假单长期请病假,这种情况,人力资源要和员工、主管分别沟通,要了解因何种原因产生矛盾,然后要想办法化解这样的矛盾。企业在《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申请虚假病假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对情节严重、假期天数较长等情况,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的考勤制度应该规定员工请病假应该出示一定级别医院的病历本,而不是随便哪家医院都可以;如果员工串通医生开虚假病条,可责令该员工到公司指定的
    1,2家医院去看病,一旦核实上家医院是虚假信息,企业可按照严重违纪直接解除劳动关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职工“短期病假”,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病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二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二年不满四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八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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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5:5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