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违约的情形有几种? |
释义 | 合同履行和实际情况来看,造成当事人违约的原因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合同主体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违约。 2、由于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确、不完备而造成的违约。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不明,容易使当事人误解或者曲解,致使当事人违约。 3、由于主管机关对合同审查、管理不严,合同缺乏可行性研究,所签合同不能履行。 4、市场行情变化或者价格大幅升降,从而影响合同的全面履行,造成当事人违约。 5、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事件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6、因发生情势变更而导致合同当事人违约。 简单来说,合同在终止以后最起码当下合同当中的各方人员不会再恢复以前的合作关系,如果因业务的需求还需要继续合作下去的话,那要重新签合同,但是合同的解除情况就不一样了,假如合同的解除是违法的,那法律后果是有可能要求重新按照原来的合同继续履行责任和义务。 一、合同相对性体现在什么方面? 合同效力相对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的相对性,即合同关系只能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才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 (2)内容的相对性,即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之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均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不负担合同上的义务。在双务合同中,内容的相对性还表现在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既然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合同之债是一种对内效力,那么,合同内容就不具有公示效果,合同内容不能对抗第三人。例如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承包合同约定“承包人在承包经营期间以发包人名义对外开展民事活动,但所负债务发包人概不负责”即只能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产生效力,发包人不能以此条款对抗债权人对其提出的债务履行请求。 (3)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即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相对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例如因为债务履行辅助人的过错导致债务未履行,债务人仍然应该对债权人负违约责任; 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然应该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债务人在承担违约责任以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即使根据合同的规定向第三人履行。 (4)效力判断的相对性,即在认定某一合同有效、无效、可撤销或者效力待定时,应当基于该合同本身提供的事实作出判断,而不受其前后合同的影响。 二、房屋拆迁是否属于情势变更 房屋拆迁不属于情势变更的情形,而是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如果造成房屋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九十条【不可抗力】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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