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合同无效 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结算条款是否属于争议解决方法之条款,应当根据合同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定,如果属于则结算条款有效,如果不属于,则无效。 《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6868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