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需返还订金的情形 |
释义 | 开发商应返还订金的情形有哪些,购房者何时能要回订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应全额返还购房者支付的订金的情形包括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双方对合同条款存在分歧、广告、售楼书、样品房与实际状况不相符等。购房者如未与开发商签订《购房认购书》,可以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还订金。然而,订金与定金的性质不同,法律对其规范较少,有些开发商可能不退还订金。 法律分析 一、开发商应返还订金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订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订金的,订金数额应当在总房价的千分之五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后,订金应即时返还或抵充房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形下开发商应全额返还购房者支付的订金: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的; 2、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3、双方对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 4、广告、售楼书、样品房与实际状况不相符的。 购房者如并未与开发商签订《购房认购书》,即未与开发商就“订金”的处理作出约定,可以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还该“订金”。但是有一点必须提醒的是,应当确认开发商出具的收据上注明的是“订金”。 二、购房者何时能要回订金 “订金”是指购房者与开发商就房屋买卖的意向初步达成协议后,准备进一步协商所签订的临时认购协议中约定的落订款项。买方支付订金之后,在约定的时间内,卖方不得再将该房屋出售给其他人。关于订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返还。此外,法律对预付款的使用有严格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在合同往来中预付款项,而对定金则无此限制。订金对合同没有担保作用,不像“定金”对违约情形有惩罚的作用,因此,当买房者不想买房时,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订金”。 在购房的时候,一般会先要求签订一份商品房认购书,而这就会同时要求购房者支付一定数额的订金。但由于订金不同于定金,法律对其相应的规范比较少,所以有些开发商就肆无忌惮的在应该退还订金的时候也不退还。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购房者在以下情形下有权要求开发商全额返还订金:1、开发商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2、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3、双方对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4、广告、售楼书、样品房与实际状况不相符。购房者需确保收据上注明的是订金。订金不具备定金的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违约时只需返还所收款项。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订金,但法律对其规范较少,有些开发商可能不退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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