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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3新劳动法关于离职赔偿金的规定
释义
    新劳动法规定了离职赔偿金的标准,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劳动者离职时,劳动者有权获得经济补偿。保密协议中的竞业禁止条款需经济补偿,否则无效。劳动关系存在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竞业禁止条款仍有效。
    法律分析
    一、新劳动法关于离职赔偿金的规定是怎样的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劳动者利益,造成劳动者离职的,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离职后是否还要遵循保密协议
    1、保密协议中的条款,在法律上属竞业禁止条款,即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2、但由于竞业禁止协议限制的是员工的劳动权,而劳动权属于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因此,竞业禁止合同的合法有效关键在于是否有损员工的基本生活利益。作为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一个基本条件,企业必须对员工的竞业禁止行为做出经济补偿,竞业禁止协议中必须同时写明补偿金的数额和发放办法,否则就是无效协议。
    3、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即使没有签属,由于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则视为雇用关系。无劳动合同,不影响竞业禁止条款的效力。如果保密协议同时规定了对员工的竞业禁止行为的经济补偿,则该协议是生效的,劳动者要遵守此规定的。
    结语
    根据新劳动法关于离职赔偿金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劳动者离职时,劳动者有权获得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离职后是否要遵循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取决于是否损害员工基本生活利益。企业必须对员工的竞业禁止行为做出经济补偿,并明确补偿金数额和发放办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时,即使没有签署劳动合同,竞业禁止条款仍然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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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1:4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