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代位权诉讼中各方当事人仍必须遵循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债权人对代位权诉讼中存在合法债权关系必须举证证明,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必须举证证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