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将法人 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类。 1、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能够反映法人之间的根本差异,比较符合我国的立法习惯,实践意义也更为突出。 2、非盈利法人将非营利法人作为一类,既能涵盖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传统法人形式,还能够涵盖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等新法人形 式,符合我国国情。 3、特别法人;对于特别法人:机关法人设立的目的是履行公共管理等职能, 这与其他法人组织存在明显差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赋予其法人地位符合党中央有关改革精神, 有利于完善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增强农村集 体经济发展活力;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行使职能和责任承担上都有 其特殊性;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对内具有共益性或者互益性,对外也可以从事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 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民法典》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 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等。 《民法典》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