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信息归集、开放和使用、激励和惩戒、信息安全和权益保障、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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