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退伍军人离婚国家怎么判 |
释义 | 退役军人与现役军人在离婚程序上存在差异,退役军人按普通人离婚程序办理,而现役军人的配偶需征得军人同意,除非军人有重大过错。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法律分析 退役军人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不按军婚办理,所以无限制。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但对退役军人并没有明确规定,所以按照普通人的离婚程序来办理。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离婚的法定条件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与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结语 退役军人的婚姻关系不按军婚办理,所以没有限制。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时,需要得到军人的同意,除非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然而,对于退役军人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按照普通人的离婚程序来处理。只要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他们可以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当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双方确实自愿并已妥善处理子女和财产问题时,会颁发离婚证。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那么应该准予离婚。调解无效只是程序性规定,不能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感情确已破裂是实质性要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时,需要得到军人的同意,除非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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