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嫌故意伤害轻伤二级批捕是否可以和解? |
释义 | 故意伤害轻伤二级批捕后不能和解销案,和解只解决民事赔偿问题,不能免除刑事责任;故意伤害罪的罪数应按照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解决,连续伤害多人是否属于连续犯取决于行为侵犯同一法益;对于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同种数罪的情况,原则上应以一罪论处,但在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时应实行并罚。 法律分析 一、故意伤害轻伤二级批捕可以和解吗? 致人轻伤案件,在和解后是不能销案的。 致人轻伤的,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因对伤者进行赔偿而达成和解的,双方间只是处理了民事赔偿的问题,并不能因此而免除打人者的刑事责任。 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打人者能够主动赔偿伤者的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的,法院在量刑时会予以从轻处罚。 二、故意伤害罪的罪数 对于故意伤害罪的罪数区分,应当按照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予以解决。所要注意的是,当伤害行为属于其他重罪的法定手段时,不得认定为数罪,而应认定为其他重罪。例如,行为人为了抢劫他人财物而伤害他人的,不管是否取得财物,均应认定为抢劫罪,而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也不得认定为数罪。 行为人连续伤害多人的,是认定为连续犯以一罪论处,还是认定为同种数罪,在认定为同种数罪的情况下是否并罚,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行为人连续伤害多人的是否属于连续犯,取决于连续犯的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连续实施的行为侵犯同一法益。如果仅要求连续实施的行为侵犯同种法益,那么,多名被害入的健康都属于同种法益,连续伤害多人的也可以成立连续犯。如果要求连续实施的行为侵犯同一法益,那么,多名被害人的健康便不属于同一法益。 将连续伤害多人的行为认定为同种数罪,面临着应否并罚的问题。对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同种数罪的,原则上应以一罪论处。但是,在以一罪论处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时,应当实行并罚。故意伤害罪虽然有3个幅度的法定刑,但不可能将同种数罪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情节,如果按一罪论处,难以实现罪刑相适应。例如,即使行为人3次造成3人轻伤并情节严重,也不可能按照“致人重伤”的法定刑处罚,但仅以一罪论处或者虽主张成立同种数罪但不并罚,就只能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再如,即使行为人3次造成3人重伤并情节严重,也不可能按照“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法定刑处罚。只有实行数罪并罚,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这也反过来启示人们,对于故意伤害罪,不能轻易承认连续犯。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故意伤害轻伤二级批捕后,和解并不能销案。和解只解决了民事赔偿问题,并不能免除打人者的刑事责任。对于故意伤害罪的罪数区分,应按照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来判断,且要注意是否属于其他重罪的法定手段。连续伤害多人的情况下,是否属于连续犯取决于行为人连续实施的行为是否侵犯同一法益。对于连续犯的判决,原则上应以一罪论处,但在罪刑相适应原则不符合时,可以实行数罪并罚。因此,对于故意伤害罪,不能轻易承认连续犯的存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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