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的情况包括: 转让房地产时,未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 不符合《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并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进行转让的。 二、违法转让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的情况包括: 未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 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三、违法转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