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在上海,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为:挪用资金数额在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数额在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即可立案追究。根据《上海市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数额在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2)数额在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资金罪中关于数额较大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影响挪用资金罪量刑的数额标准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六万元以上的,或者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是数额较大;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是数额巨大。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的;2、员工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第八十五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挪用资金罪的认定标准是多少 挪用资金罪数额认定标准是: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应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挪用资金罪的形式是什么? 挪用资金罪的形式: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2、挪用本单位资金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挪用资金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挪用资金罪的追诉标准有哪些? 挪用资金罪的追诉立案标准:(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五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该内容由 王国强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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