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押背书票据付款请求权如何实现 |
释义 | 质押背书到期后存在两种情况,一是背书人履行了债务,被背书人质权得到实现,被背书人将未到期的票据返还背书人,由背书人在票据到期前做成委托收款提示付款;二是背书人未履行债务,被背书人为实现其质权,行使票据权利,进行委托收款背书,要求票据付款人清偿票据金额。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若出质人提出异议并用相关证据证明主债权已消失时,质权人不得行使票据权利,票据付款人不得向质权人付款。若质权人取得的票款高于主债务,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出质人。也就是说,在票据实务中,办理质押背书票据委托收款的背书人可以是质押背书的背书人(出质人),也可以为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出质人)。对此,票据的付款人不得以背书不连续为由提出抗辩。 票据质押背书的形式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这表明票据作为文义证券,要严格以其记载发生效力。同其他质押形式相比,票据质押在票据记载形式上有其明确的要求,即必须进行背书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注明表达质押”意思的字样。 实务中,仅凭签订质押合同,而不做质押背书不能确立其质押关系,票据质押也不生效力。基于此,我们认为,质押背书应被认为是票据质押的生效要件、非对抗要件。出质人未在票据上进行背书签章的,持票人不能取得相应质权,不能基于质权行使票据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构成票据质押的条款中对此也予以了明确。 一、汇票背书行为无效的情形 背书是指在票据的背面或粘贴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一种方式,也是票据得以流通的基础。背书无效的情形: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汇票须完整转让,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票据法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4、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5、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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