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仲裁员的限制如下: 1、仲裁员不得向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介绍或指定律师担任代理人,也不得接受律师支付的所谓介绍费和劳务费; 2、仲裁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邀请;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旅游邀请或者应邀参加性歌舞厅、夜总会等场所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要求当事人以任何名义报销个人费用; 3、仲裁员在办案过程中,一般不得在办公场所以外的地方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谈论案件或相关事宜。仲裁庭和仲裁委员会不得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透露研究和讨论案件的内容,也不得向上级仲裁委员会请示和报告案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