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告公司注销,原告应该如何提起诉讼 |
释义 | 2018年6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存在侵权行为,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9月,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判决。 甲公司在收到法院判决后发现,乙公司的股东为逃避责任,在向登记机关承诺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前提下,于2018年8月将公司注销。在这种情形下,甲公司应当如何应对呢? 乙公司股东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将公司注销,该时间晚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时间。其造成的结果就是,判决是在被告主体已经不存在的情形下作出的,因此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甲公司自然也无法依据该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种情形下,甲公司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二百条之规定向作出判决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由作出判决的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将错误的判决进行撤销。因本案的性质为侵权之债,且乙公司股东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所以,甲公司也可以以注销公司的股东为被告再次提起诉讼。 如果乙公司在判决后注销的,甲公司应该怎么办呢? 如果乙公司的股东在法院作出判决后申请注销的,那么就不存在被告主体资格的问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就是正确的。但是,因乙公司在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前已被注销,主体已不存在,甲公司还是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只有以注销的股东为被告,再向法院提起一个清算责任纠纷之诉,要求乙公司股东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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