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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诉讼法二审追究第三人可不可以?
释义
    可以,二审法院可以追加第三人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就得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目前,二审法院在审理有第三人(专指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下称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上诉案件中,存在忽视保护第三人上诉权的现象,应当引起重视。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一方面,在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中,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没有形成法律关系,从而判决其不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原告或被告)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这不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不属于程序违法。
    不利于第三人维护其实体权益。由于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判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三人即使不服判决,也不能上诉,导致第三人丧失了依法维护其实体权益的机会。
    一审法院判决第三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二审法院审理后改判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说明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二审法院为纠错直接进行改判,但直接改判又剥夺了第三人的上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章,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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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5:4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