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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信用证诈骗罪刑罚的详细划分标准是什么?
释义
    信用证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及与相似犯罪的界定:信用证诈骗罪量刑标准包括根据数额和情节的不同而划分的有期徒刑、罚金等;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相比,信用证诈骗罪适用牵连犯罪处罚原则;与贷款诈骗罪相比,信用证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犯,应按本罪定罪量刑。
    法律分析
    一、信用证诈骗罪量刑具体细分成哪些标准
    信用证诈骗罪既遂量刑具体的标准有:
    1、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二、信用证诈骗罪与相似犯罪的界定有哪些
    1、
    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属于行为犯,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四项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根据刑法第195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3)骗取信用证的;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应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以犯罪论处。
    2、本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实践中存在着行为人先伪造、变造信用证,然后又利用伪造或者变造的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应适用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即以信用证诈骗罪处罚。
    3、本罪与贷款诈骗罪的界限。实践中,一些不法分子为骗取银行贷款,预先编造虚假的事实,骗取进口商与其订立货物买卖合同后为其开具信用证,得到信用证后,向自己所在地银行作抵押,申请贷款,得款后挪作他用或携款潜逃。这种行为,既构成本罪,又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贷款诈骗罪的规定,属于法条竞合犯,根据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对这种行为应按本罪定罪量刑。
    结语
    信用证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分为三个具体细分:一是数额较小的,可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二是数额较大或有严重情节的,可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三是数额特别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此罪的界定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和贷款诈骗罪有所区别,但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量刑和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条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一百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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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6:2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