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继承后出资时间怎么定 |
释义 | 股权继承后出资时间怎么定 《公司法》涉及股东资格的主要有: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股东的出资额;(3)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从以上这些条款我们认为,《公司法》的这些规定有三层意思: 其一,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记载了股东身份,只要这些文书上有记载,股东身份即得以确立; 其二,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情况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其三,股东的变更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自登记之日起,股东的变更才能对外产生效力。 股东资格确定的形式要件就是工商机关的注册登记。工商注册登记属于证权性登记,不具有创设股东资格的效力,但有宣示股东资格的效力,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时,工商注册登记在客观上产生了设权的效力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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