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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内解除
释义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与案件无关的人被羁押、拘留、逮捕后,应当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询问、调查和取证,并尽快查明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一旦查明与案件无关,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解除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同时向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作出说明。
    法院查封和解封房产的程序是怎样的,查封程序:
    1、法院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附带的法律文书;
    2、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并分下列不同情形办理查封手续;
    3、被查封的标的物已核发房地产证的,应提交国土房产局档案室出具的昌则高查册表;
    4、被查封的标的物是预售商品房的,应提交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该预售商品房的交易情况表或该楼盘的明细表;
    5、被查封的标的物是土地的,应先到国土房产局档案室查清该土地权属情况,并提交查册的书面结果。
    6、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
    解封程序:
    1、法院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2、提交法院解封房产的法律文书;
    3、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解封处理。
    综上所述,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不能扣划存款、汇款,对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第二十五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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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9:49:20